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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实验室气瓶安全控制程序
发布时间:2024-11-18 浏览次数:10

实验室气瓶安全控制程序

 

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,防止各种气瓶在贮存、搬运、使用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1. 目的:确保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正确、安全地储存、装运、使用和维护保养气瓶,将气瓶安全风险降至最低。

2. 范围:本程序适合实验室使用的所有气瓶,包括氧气瓶、氮气瓶、二氧化碳气瓶、天然气瓶等。

3. 职责:

实验员、实验教师:严格遵守本程序,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安全运输、装卸、临时摆放、使用和正确保养;

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: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气瓶的储存、使用、运输安全,监督、检查和督促相关人员按照本程序的相关要求安全操作;

“中心”主任、副主任: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。

4. 程序内容:

4.1.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,必须配戴好瓶帽、防震圈,轻装轻卸;

4.2. 气瓶储存时,应遵守下列规定:

4.2.1.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、暗道,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,仓库内应通风、干燥,避免阳光直射;

4.2.2.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,并有明显标志;

4.2.3. 存放气瓶时,应旋紧瓶帽,放置整齐,留出通道。气瓶立放时,应设有防倒装置。

4.2.4. 氧气瓶不准与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;库房内照明和电器设备必须是隔爆型的;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,通风应良好;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、明火作业和吸烟;氧气瓶应垂直立放,并应置于架子上。

4.3.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:

4.3.1.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,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;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;

4.3.2.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,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,气瓶的资料应齐全,并符合检验期限,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;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;

4.3.3. 气瓶使用时,首先要做外部检查。检查重点是瓶阀、接管螺纹、减压器、压力表等是否有缺陷。如发现有漏气、滑扣、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,应及时报请维修, 切忌随便处理。禁止带压拧紧阀杆, 调整垫圈。检查漏气,应使用肥皂水,不得使用明火。与气瓶连接的接头、管道、阀门、减压装置,应采用铜基合金制造。

4.3.4. 减压器与氧气瓶连接后,在开启氧气瓶阀门时,开阀应缓慢,应监视压力,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。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,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。氧气瓶压力降至0.196MPa时应停止使用,并标写“空瓶”标志。

4.3.5. 输送氧气的胶管必须使用专用耐压的胶管。胶管在使用中,严防损坏、热烧伤、化学腐蚀。气瓶后的输送系统必须连接紧密,防止泄漏。

4.3.6. 气瓶和阀不得粘有油脂。不得与矿物油、有机油料、可燃粉尘、有机纤维及易燃易爆气体接触或共同存放。瓶网、减压器、氧气软管沾有油脂,应清擦干净才能使用。

4.3.7. 严防气瓶阀门泄漏或者开气速度过高, 以防高速气流与瓶口摩擦产生静电和产生静电火花。

4.3.8. 夏季应防止曝晒;预防气瓶直接受热。使用气瓶时,应远离高温、明火、熔融金属飞溅物、乙炔气瓶和可燃易爆物质等,一般规定距离应在10m以上。

4.3.9. 严禁敲击、碰撞;

4.3.10. 严禁用温度超过40℃的热源对气瓶加热;

4.3.11.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, 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, 永久气体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.05MPa;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.5%~1.0%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;

4.3.12.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, 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,如单向阀、止回阀、缓冲罐等;

4.3.13. 工作完毕后,应将气瓶阀关好,拧上安全罩,检查操作场地,确认无着火危险后,方准离开;

4.3.14.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。

4.3.15. 为了保证安全,氧气瓶在出厂前必须按照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的规定,严格进行技术检验。检验合格后,应在气瓶的肩部、球面部作明显的标志,除工作压力,检验压力等项外,特别需要强调指出,“下次试压日期”一项的字迹应清晰,并且要求打印在明显易见的部位,字迹不得模糊不清。氧气瓶应涂天蓝色,用黑字标明“氧气”字样。气瓶使用和保管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、以防止造成误充气。

4.3.16. 气瓶每3年进行一次22.5MPa的水压试验,如发现有严重腐蚀、损伤或其他有影响强度的缺陷,应提前进行技术检验和水压试验,超期未作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。

4.3.17. 气瓶库房和氧气使用现场应备有氮气、二氧化碳或干粉等灭火器材,附近应设置消火栓。

4.4. 记录与保存

各种安全检查、检测、检验记录至少保存2年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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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